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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6年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號
《蘇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閻立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蘇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平江、滄浪、金閶,下同)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拆除、修繕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蘇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公安、環保、物價、規劃、建設、國土、工商、房管、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統一管理、資源利用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七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收集建筑垃圾時,不得與生活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混裝,不得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
第九條 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有自運能力的,可自行清運并傾倒在指定的處置場所。無自運能力的,應當與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辦理建筑垃圾托運手續。
第十一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船舶)運輸建筑垃圾,應隨車(船)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接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檢查。
(二)需要進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區域內運輸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車輛整潔,采取密閉措施,不得超載運輸。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應當傾倒在指定的處置場所。處置場所應當對建筑垃圾的受納情況如實進行登記,并出具回執。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將處置場所出具的回執妥善保管,以備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查驗。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由環衛部門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的建設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四周應設置不低于2米的實體圍欄,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建筑垃圾處置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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