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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8-11-2征求意見稿)

瀏覽: 所屬欄目:建筑垃圾管理

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8-11-2征求意見稿)

發布機構:鄭州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11-01
發布日期:2018-11-02

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關于《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加強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按照2018年度政府立法計劃,我局作為起草部門向市政府呈報了《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送審材料,擬制定政府規章。為深入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按照政府立法程序,現將其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如有意見和建議,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城管局法規處。

傳    真:0371-67439818
電子信箱:fgc415@126.com
通訊地址:鄭州市隴海西路265號鄭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規處(412室)
郵編:450000


《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8年11月1日    

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各類建(構)筑物、地下管網、道路橋隧、水利河道、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市區責任)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綜合利用發展規劃和政策,實施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建筑垃圾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管理以及綜合利用等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建筑垃圾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第五條(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安全行為進行查處。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營運資質管理。

發展改革、環保、規劃、國土、園林、水務、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處理原則)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七條(經費預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業自律)鼓勵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和安全生產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章  排放、運輸、消納管理

第九條(處置核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辦理《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獲得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居民住宅裝飾裝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

第十條(排放核準條件)排放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應當向所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批準建設的相關文件;

(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關資料;

(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裝載地點、運輸距離、路線、種類、數量、消納場地、回收利用等事項;

(四)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庫中的中標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五)與持有《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合同。

第十一條(排放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或施工產生的泥漿水直接排入水體或下水道;不得將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要求)  工程建設單位、拆除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載處置管理單位,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規范排放、分類處置、適量裝載、密閉運輸、車輛潔凈、文明施工等措施。

發包合同中未明確施工單位前款責任的,建設單位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載處置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運輸與處置費用的列支)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筑垃圾的運輸費和處置費。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遵守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一)產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應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二)對工程泥漿實施漿水分離,規范排放,有條件的應當進行干化處理;

(三)按相關技術要求設置圍擋、公示牌,工地內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化;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設施,配置專職保潔員,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五)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對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蓋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每日清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工地視頻監控配備)建筑垃圾排放量超過五萬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過半年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取得《鄭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地出入口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接入市、區數字城管平臺,對建筑垃圾運輸情況進行實時監控,視頻影像資料應至少保存3個月。

第十六條(工地“三員”管理)施工單位應配置監管員專職從事建筑垃圾裝載、運輸車輛沖洗,不得允許有超載、未密閉、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建筑垃圾清運企業應配置監管員,負責監督確保車輛手續齊全、衛星定位等監控措施正常運行;工地所在轄區應配置網格監督員,負責建筑垃圾防塵設施及清運車輛監管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運輸單位的產生)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中標單位組成我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庫,并向社會公布,名錄庫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招標條件)本市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實施,招標條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數量符合有關要求;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運輸車輛駕駛員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九條 (運輸要求)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二)承運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超高超載超速;

(四)建筑垃圾應當運輸至經登記的消納場所,進入消納場所后應當服從場內人員的指揮進行傾倒。 

第二十條(消納場規劃建設)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國土房管、城鄉建設、林業、園林等部門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消納場選址限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選擇具有自然低洼地勢的山坳、采石場廢坑等地點,但下列地區不得作為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選址地: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三)洪泛區、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選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消納場分類)建筑垃圾消納場分為臨時消納場和專用消納場。

專用消納場應當配備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消納條件)消納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應當向所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場地權屬及土地用途證明;

(二)核算建筑垃圾消納量的相關資料;

(三)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經規劃的消納場需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申請回填建設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資料。

 第二十四條(消納場退出管理)建筑垃圾消納場封場的,應當在停止受納30日前報所在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消納停止受納后,建筑垃圾消納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封場計劃實施封場。

第二十五條(受納范圍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擅自關閉消納場。

第二十六條(核準時限)所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鄭州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證件變更)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八條(證件管理)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 因搶險、救災等進行緊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并補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第三十條(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遵守的規定)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物業公司的職責)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未按規定投放裝修垃圾的,物業公司應當及時制止,不聽勸阻的,物業公司應當向所在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月報告制度)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置臺賬,每月將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情況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綜合利用

第三十四條(綜合利用要求)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無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運送到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處置。

第三十五條(工程建設相關單位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減排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相關使用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相關要求和措施納入監理范圍。

 第三十六條(現場回收利用要求)鼓勵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應當優先將施工現場產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為填充物回用于建設工程。

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利用移動處理設備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第三十七條(區域土方平衡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建設項目進行統籌安排,將產生的工程棄土就地就近用于廢棄礦坑回填、山體修復、土地復耕、園林綠化等項目,實現區域內工程棄土產需基本平衡。

采用上述土方平衡措施的,應當符合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扶持政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土地等方面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給予扶持,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用地。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

第三十九條(資源化利用項目環保要求)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四十條(資源化利用產品管理)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對符合標準的產品,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納入綠色建材目錄和政府采購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本市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使用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無強制使用要求的,鼓勵優先予以使用。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科研與技術合作)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考核評價)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建筑垃圾處置日常巡查,實施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的日常監管,并建立考核評價機制。

考核評價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信用管理)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四十五條(鼓勵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熱線。鼓勵群眾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和投訴,對群眾舉報的案件要及時組織查處并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

第四十七條(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處置進行核準、監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消納場建設與管理、排放運輸消納處置許可、建設與運輸單位管理等信息;

(二)國土、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建筑垃圾消納場選址的用地規劃信息;

(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夜間連續施工作業審批許可、施工監理等信息;

(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等信息;

(五)公安交警應當提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行駛禁貨路段的貨車通行證、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鼓勵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主體通過信息平臺調劑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處置證管理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本辦法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罰,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施工管理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裝修垃圾管理的處罰)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建筑垃圾亂堆亂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運輸管理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行駛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或時間行駛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規范使用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消納利用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關停消納場,拒絕受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行政監督)違反本規定,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實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設施建設;

(二)未按照要求組織實施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三)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適用范圍) 鄭州航空港經理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鄭州市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方案(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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