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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3年5月起施行)
溫州市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3年5月起施行)
發布機構: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3-03-31
抄送:溫州市委各部門,溫州市人大常委會、溫州市政協辦公室,溫州市法院、溫州市檢察院,駐溫部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審查中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內容抄告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
發改、財政、公安、環保、交通、國土、規劃、建設、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 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實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管理整治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廠)。
第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分專用消納場和臨時消納場。專用消納場屬于城市環衛基礎設施;臨時消納場包括可受納建筑垃圾的建設用地、在建工程、規劃開發用地、改良用地、低洼地以及將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生產廠區堆放點。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晟频呐潘O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ㄈ┫鄳墓芾砗拖涝O施;
(四)出入口路面硬化,設置洗車臺、配備沖洗設備;
(五)明顯的指示標志;
?。┙∪沫h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ㄆ撸┙ㄖ謪^填埋、分揀回收的方案。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與屬地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對處置地點周邊揚塵污染和運輸過程中通行的城市道路路面污染采取有效的清洗保潔措施。
第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書面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單位,不得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信息,并分類提供建筑垃圾產生、運輸、消納、利用等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枰幹玫慕ㄖA算方量;
?。ǘ╊A定工期;
?。ㄈ┫{場名稱、地點和可受納量。
第十六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ㄒ唬┘皶r清理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
(二)實行封閉施工,依照有關規定設置施工圍墻或者硬質密閉圍檔;
(三)現場出入口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潔、完好;
(四)配置車輛清洗專用水管、排水設施、污水沉淀設施和車輛高壓沖洗設備;
?。ㄎ澹┻\輸車離場前必須進行沖洗,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嚴禁帶泥上路;
(六)如實記錄建筑垃圾處置情況,做到臺帳齊全?! ?br />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招標。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鼓勵施工單位通過招標確定運輸單位。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泻戏ǖ钠髽I經營范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
(三)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要求,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九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ㄒ唬╇S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件;
?。ǘ┌凑罩付ǖ牡攸c裝載和消納;
?。ㄈ┌凑找幎ǖ臅r間、路線行駛;
?。ㄋ模┭b載適量,覆蓋嚴密,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五)進入消納場應當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按照要求傾卸并取得消納憑證;
?。┸囕v清洗后離場。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ㄒ唬┌凑找幎ń蛹{建筑垃圾,規范堆放,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二)入場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ㄈ┍3謭鰞群瓦M場道路通暢和環境整潔;
?。ㄋ模└鶕萘渴芗{建筑垃圾,不得超負荷消納;
?。ㄎ澹└鶕嶋H受納的建筑垃圾量,向運輸單位出具消納憑證;
?。┙⑴_賬,記錄進場運輸車輛次、受納數量等情況,專用消納場應當設置記錄、計量設施;
?。ㄆ撸λ须x場運輸車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第二十一條 居民因建造、維修、裝飾、拆除房屋等產生零星建筑垃圾的,應當委托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者當地社區居(村)委會統一處置,實行袋裝化收集,在指定地點堆放,并按照規定標準交納清運費用。嚴禁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堆放。
第二十二條 零星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應當方便居民、隱蔽,保持周圍環境衛生良好、整潔,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上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居民按照要求堆放零星建筑垃圾,在轄區內合理設置堆放點,加強監督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招標確定轄區內居民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清運經營權。零星建筑垃圾由中標運輸單位統一清運。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消納場出具的消納憑證進行檢查核實。
核定數量不相符,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將責令建設或者施工單位、運輸單位作出解釋。對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實行記分制管理,具體記分制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情況提供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追查造成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責任人,責令責任人清除污染。
第二十八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處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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