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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贛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相關條例法規如下:
2009年08月08日贛州市城市管理局網站發布了國家建設部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2011年03月25日贛州市城市管理局辦公室《贛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2015年02月12日贛州市城市管理局辦公室發布《關于加強中心城區沙石、混凝土運輸管理的意見》
2018年02月24日,贛州市城市管理局發布了《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
2018年12月13日贛州市發布了《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是國家建設部2005年發布的全國通用的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全國各省市均要遵守。
二、《贛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贛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含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條例如下:
---第十一條 推進垃圾處理產業化,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執行,并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場地從事各類經營活動、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經批準經營、裝卸物品、施工、維修管道、清疏溝渠的,應當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渣土、淤泥等廢棄物,保持路面清潔。
---第二十八條 垃圾清運車輛、工程車輛、流散物體運輸車輛必須證照齊全、密封完好,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時間、路線運輸。運載砂石、灰漿、廢棄物等流體或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捆扎牢固、封蓋嚴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八)未開工建設的建筑工地圍墻內的垃圾,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統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按規定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不得將碎磚、瓦礫、廢土、糞便和腐蝕性廢棄物倒入垃圾容器。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逐步實現容器化、密封化、機械化。垃圾中轉站、垃圾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應當經常保持完好、潔凈。垃圾處置場地應當規范管理,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做到垃圾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
---第三十八條 帶有病毒、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廢渣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嚴禁混入其他垃圾內或者自行處置,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規范收集、處置。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遵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應當符合國家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按規定更新。設置垃圾處理場、糞便處理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土地、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第四十二條 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綜合開發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規劃、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開發和改造工程總預算。在新區開發中,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要求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三、《關于加強中心城區沙石、混凝土運輸管理的意見》
贛市行執字〔2015〕1號
贛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政策制定時間:2015年1月15日
政策公布時間:2015年02月12日
為加強中心城區城市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政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特提出加強中心城區沙石、混凝土運輸管理的如下意見。
1、管理的范圍。本市城市建成區(含開發區、章貢區),以下簡稱:“市城區”。 市城區內承擔沙石、石灰、灰膏、燃煤、混凝土等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意見。
2、管理的主體贛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城區沙石、石灰、灰膏、燃煤、混凝土運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由贛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開發區、章貢區分局和局執法督查科、行政審批服務科以及各直屬大隊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3、管理的要求凡從事沙石、石灰、灰膏、燃煤、混凝土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2)運輸沙石的車輛車箱檔板高必須達到800mm,運輸混凝土的車輛必須在漏斗處加裝漏液承接盒;
(3)運輸沙石等流散物體車輛應對車廂廂體加工密封,確保運輸途中流散物體不從車廂縫隙遺撒。
(4)沙石、石灰、灰膏、燃煤、混凝土等運輸中,車輛不得超出車廂廂體水平高度裝載,沿途不撒落。從工地出來前,必須在設置的清洗池和高壓水槍沖洗等方式進行清洗,保持車輛清潔,做到車輛不帶泥上路。
(5)符合市容環衛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4、管理的措施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調度安排各直屬大隊、章貢區和開發區城管執法分局以及市環衛處余土所的人員力量,分別在主城區出入口設置檢查點,對進出城區的運輸砂礫石、石灰、燃煤和混凝土等車輛進行檢查。
沙石臨時堆放場地,應設置不低于堆土、堆砂石高度的圍擋墻,做好防止污水外流的處理措施,同時加強圍擋墻外場地環境衛生的保潔工作。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管局依照法規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設施損壞的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四、《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
2018年02月24日,贛州市城市管理局發布了《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該條例是2017年10月20日贛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其中建筑垃圾相關條例如下:
---第三章 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應當按照審批規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應當交由經核準的單位處置,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地應當遵守前款第二項至四項的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尚未開工建設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為。
------第三十二條 城市建筑退讓紅線公共服務區域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車載定位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段,將建筑垃圾運往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四章 行政執法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環境,增強市民環保意識,推動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根據《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省發改委 省住建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制度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09〕17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贛州市中心城區(章貢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南康區、贛縣區)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渣土、餐廚廢棄物。
本辦法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根據“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立垃圾處理費用補償機制,實行財政補貼與收費補償相結合,多渠道籌措資金,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正常運行。
凡在贛州市中心城區各街道辦事處、鄉(鎮)實行了城市化管理范圍內(具體范圍由章貢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南康區、贛縣區根據事權自主界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簡便、有效、易操作”原則,自來水用戶委托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合并收取;非自來水用戶、工業企業、以自來水為生產原料的用戶、集貿市場以及自行收集、運輸至垃圾中轉站、垃圾終端處理場的用戶,由城市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
第五條 由供水企業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水費發票,其他均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分居民類和非居民類。居民類實行定額征收,非居民類實行計量征收。
(一)居民類
1.物業管理類居民生活垃圾由物業公司承擔清掃、保潔和收集,按每戶每月2元的標準征收。
2.無物業管理類居民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承擔清掃、保潔和收集,按每戶每月3元的標準征收。
(二)非居民類
1.自來水用戶(工業企業除外)按實際抄表數每噸水0.2元的標準征收。
2.非自來水用戶、以自來水為生產原料的用戶、集貿市場按下列標準征收:
(1)由城市管理部門收集垃圾并運輸到垃圾終端處理場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90元的標準征收。
(2)單位(個人)自行收集垃圾并運輸到垃圾終端處理場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45元的標準征收。
(3)單位(個人)自行收集垃圾并運輸到垃圾中轉站的,按實際垃圾量每噸60元的標準征收。
3.為減輕工業企業負擔,工業企業可自主選擇按用水量由供水企業收取水費時合并收取或按實際垃圾量由城市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計量征收。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
(一)持民政部門有效證明的城市困難家庭(特困人員家庭、低保對象家庭和支出型低收入貧困家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公辦福利事業單位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他公辦福利事業單位(老年活動中心等)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殘疾人企業、享受失業保險居民家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上述條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憑有效文件資料,報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減免手續。
第八條 對于非“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分表數或實際戶數核定后委托供水企業代收。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供水企業代收或城市管理部門及委托機構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當地財政專戶。其中,市供水企業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繳入市財政專戶,由市財政按市區事權予以分配。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市物價、財政、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的服務收費停止征收。
其他各省市地區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因各省市地區具體情況不同,各省市根據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針對本省市自身情況,對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點擊下面鏈接查看各省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制度,本站會持續整理補充,謝謝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