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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11年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內五區、四組團縣(市)人民政府,高新區和正定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石家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規范化管理,全面整頓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國務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內五區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規定。
石家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正定新區和組團縣(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及運輸車輛的執法檢查工作;清理轄區內無主建筑垃圾。
第五條 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打擊建筑垃圾承運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規劃、建設、園林、交通、水務、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和執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處置手續辦理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拆除工作實施前,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七條 拆遷、建設單位(個人)應持以下資料向市政府行政服務大廳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1)拆遷單位(個人)提供地上附著物拆遷面積證明;建設單位(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規劃許可證、地形圖、總平面圖、剖面圖、基礎圖、樁基圖(高層建筑)及相關資料;
(2)市政工程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及相關資料;
(3)《建筑垃圾處置申請表》;
(4)符合規定的運輸企業。
第八條 拆遷、建設單位(個人)確定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承運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安裝GPS定位系統及裝卸記錄儀。
第九條 符合建筑垃圾處置條件要求的,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和準運手續;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不予核準,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因修繕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應按照物業公司或所轄村(居)委會的要求在指定地點存放,外運時由物業公司或所轄村(居)委會向區城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垃圾清運的車輛必須加蓋鐵制密封裝置并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后,方可運輸。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清運手續,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到指定的處置場所傾倒,并接受執法人員的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 經核準的建筑垃圾清運車輛變更的,拆遷、建設單位(個人)應當提前告知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經核實后,變更核準手續。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須經市政府批準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接受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納場應設專人負責簽發建筑垃圾消納回執。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承運的單位運輸。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并與園林、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相結合,同時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將核準后的清運作業信息輸入數字化監控系統,實施監管。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實行聯單制度。建筑垃圾清運前,拆遷、建設單位(個人)應當按照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承運車輛、時間、路線和處置場地,填寫《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聯單》,并分別提交運輸單位、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和處置場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對于違法運輸、亂傾亂倒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一律上限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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