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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南陽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1年
【法規標題】南陽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宛政〔2011〕27號
【頒布時間】2011-3-17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http://www.nanyang.gov.cn/jsp/zwgk/browser/wcontent.jsp?id=14126&nodeid=ny00000460&siteid=ny'
【全文】
南陽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宛政〔2011〕27號
臥龍、宛城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南陽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南陽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陽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以及市政綠化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作業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應當運至建筑垃圾消納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南陽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建筑垃圾運輸車準運證的發放;負責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布局、施工和管理工作;負責回填土調劑使用的管理;依法對建筑垃圾處置過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區政府(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具體管理。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建設工地內建筑垃圾管理,監督建筑工地按規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無大型貨車市區通行證和無牌、套牌、涂抹車牌、拼裝建筑垃圾運輸車及建筑垃圾運輸車超高、超載的行為進行查處;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無營運證的建筑垃圾運輸車進行查處。規劃、環保、國土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能,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在處置建筑垃圾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核定,收入所得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后,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準,并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車準運證: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七)提交建筑垃圾處理費繳費憑證。
第八條 核準文件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建筑垃圾總量;
(二)運輸單位、運輸時間、路線;
(三)建筑垃圾中轉、消納場或者綜合利用企業名稱、地點;
(四)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或者綜合利用方案。
第九條 未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核準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核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企業運輸。
第十條 用于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車準運證,建筑垃圾運輸車準運證不得出租、出借、倒賣、轉讓、涂改、偽造。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車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參與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單位、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并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碾壓。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進入消納場,應當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倒,禁止未密閉加蓋或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的建筑垃圾運輸車進入消納場傾卸。
第十五條 單位因建設或恢復生態需要對外接受建筑垃圾的,可持土地使用證明及相關資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危險廢棄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建筑垃圾分類收集措施,大限度地實現建筑垃圾資源化回收利用。
第三章 特許經營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經營的制度。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包括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許經營。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特許經營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特許經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通過招標選擇投資者。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參與建筑垃圾處置經營。
第二十條 參與建筑垃圾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獲得建筑垃圾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通過設立舉報和投訴電話等方式,受理公眾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后,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在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阻撓、妨礙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16日南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南陽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宛政〔1997〕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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